财产保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险单能否用于抵押的复函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3-01 浏览:428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赣法经〔1991〕6号《关于保险单能否抵押的请示》收悉。经商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答复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抵押物应当是特定的、可以折价或变卖的财产。财产保险单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证明,并不是有价证券,也不是可以折价或者变卖的财产。因此,财产保险单不能用于抵押。

  1992年4月2日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前福路229号凌云大厦17层

电话:13211626668

传真:0871-64174077

E-mail:957202514@qq.com

电话咨询

律师咨询电话

13211626668

微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