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云案例

单方事故保险公司拒赔,二审胜诉逆转获全额赔偿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3-01 浏览:705

  █核心提示:

  交通事故发生后,投保人通常会选择向保险公司或公安机关报案,通过保险赔款来弥补或减少损失,但在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又通常会以肇事逃逸、酒后驾驶、无证驾驶、遗弃车辆、没有及时报案、事故原因无法查明、不能确定事故驾驶员等种种理由拒赔。如果被保险人或者交通事故受害人选择了沉默面对,保险公司自然避免了保险金支出。但如果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选择了使用法律武器维权,保险公司也会有为交通事故损失埋单的情况。本案肇事驾驶员周先生并没有选择沉默,凌云律师事务所保险法律事务部主任彭泽律师及成员刘栗宏律师在一审败诉的情况下,通过认真细致工作,促使二审判决结果出现逆转,周先生自行支付的修理费得到了全额理赔。

  █案情简介:

  2015年4月26日凌晨一时许,周先生驾驶登记在妻子尹女士名下的私家轿车行使至工作单位门口时,因避让路边的水坑,加之当时下雨路滑,所驾车辆不慎撞击到路基,造成变速箱及水箱严重损坏的单方事故。因事故发生地点在单位门口的路边,车辆无法移动,考虑到当时下雨,又是凌晨,为不影响第二天的工作且便于保险公司查勘现场,周先生锁好车门离开现场并安排妻子待天亮后到达现场对事故进行处理。尹女士于早上9时到达现场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进行了报险。在通话过程中,因周围环境影响, 尹女士将电话中接线员问其“车是不是你开的”误听成“车是不是你的”,故回答为“是”。保险公司现场勘查人员到达现场了解情况后,提醒其妻子其报案时所称自己是驾驶人有误,应重新报案进行说明并拨打110报警。尹女士拨打110报警,警方告知尹女士该案系单方事故,且无人员伤亡,由尹女士自行与保险公司处理。尹女士接着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解释先前的误听误报情况,并告知保险公司周先生才是车辆驾驶人。确认了车辆驾驶人后,保险公司要求周先生到现场拍照取证,周先生随即请假前往事故现场,在事故车辆旁着制服拍照取证。保险公司现场勘查定损后告知周先生和尹女士等待理赔通知。

  2015年5月19日,保险公司向尹女士送达了《拒赔通知书》,拒绝对该次事故理赔,拒赔理由为“无法确认出险驾驶人”。夫妻双方经与保险公司多次交涉,保险公司均拒绝理赔。为了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周先生和尹女士将车辆送往修理厂进行维修,共支付修理费61640元。车辆维修完毕后,周先生和尹女士觉得无法接受保险公司拒赔理,经咨询后委托凌云律师事务所保险法律事务部向保险公司索赔。

  2015年6月18日,彭泽、刘栗宏律师经过调查取证后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保险金61640元,本案经五华区人民法院审理之后,以事故发生后未当场报案、遗弃保险车辆离开事故现场行为符合保险条款免责约定为由判决驳回了周先生和尹女士的诉讼请求。收到一审判决后,周先生和尹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授权彭泽和刘栗宏律师提起了上诉,在二审过程中通过对事实和证据的重新梳理,承办律师亲赴肇事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后提出了如下代理意见:第一,当事人在48小时内报案符合保险合同约定,本案也不存在无法确定驾驶人或者无法确定事故原因的情形,保险公司不能以没有当场报案导致“无法确定出险驾驶员”和“事故原因无法查明”为由拒绝赔偿;第二,当事人于凌晨雨夜在单位门口肇事后为便利事故处理将已经无法行驶的车辆停在原地符合常情常理,保险公司不能据此认定上诉人属于“肇事逃逸、遗弃事故车辆”并以此为由拒绝赔偿;第三,拒赔通知书上打印的拒赔理由为“无法确认出险驾驶员”,保险公司不能在诉讼中增加新的理由予以拒赔;第四,车辆发生事故后,对车辆的定损是保险公司的义务,如果保险公司没有定损或怠于定损,当事人将车辆送到修理厂进行维修,并开具合法有效的维修发票,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偿。

  2016年11月14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律师代理意见对本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五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判令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周先生和尹女士支付保险金61640元。此后,周先生和尹女士顺利收到了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金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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