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4-28 浏览:496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身体或者寿命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存、年老、伤残、疾病或者死亡为理赔条件,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出现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或者生存年金的商业保险。

  人身保险的最早形式是人寿保险,只是以死亡为理赔条件,由被保险人的受益人领取保险金。后来逐渐出现了生存险(两全险)、年金险、意外伤害保险、健康险等具有储蓄性质和补偿性质的保险。

  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是根据保险标的不同所进行的分类。也是各国保险法普遍采用的保险分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属于保险公司的两大主打业务。其中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根据《保险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为了防范道德风险,各国保险法通常都对死亡保险作出严格限制。根据我国《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

  此外,根据我国《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对于上述法律条款规定的投保限额,中国保监会自201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新规定是:对于被保险人不满10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对于被保险人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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